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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关于流动档案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流动档案的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特作以下规定:

一、以学校人事处的文件为依据,凡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的档案,视为教工流动档案;教工流动档案转递时,应先在人事处办理手续后,方可转出。

二、学生毕业后经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保留学校的学生人事档案,视为学生流动档案。

三、在学校规定保留期限内的学生流动档案转递时,须具有就业指导中心出据的单据。

四、超过学校规定保留期限的学生流动档案转递时,须具有县团级以上机关出具的调档函。

五、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流动档案在档案馆保管期间按学校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

2011年6月

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关于人事档案转递的规定

一、凡调出学校的教职工人事档案,根据学校人事处的通知, 由人事档案室负责通过机要转递,本人不能自带。

二、退学或转学学生的人事档案,根据研究生处或教务处的通知,由人事档案室负责通过机要转递,本人不能自带。

三、应届毕业生的人事档案,以就业指导中心编制的“就业方案”为依据,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档案馆负责通过机要转递,本人不能自带。

四、档案转出一个月后,应到工作单位询问档案是否已到,若没有到,请及时拨打电话029-85310254查询。档案寄出满一年后,因机要局不再受理查询业务,故学校也不再办理档案最终去向的查询。    

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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