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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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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提示

综合档案查档提示

一、查档地点:

查阅综合档案(除人事档案外的其它各种档案),在长安校区图书馆东附楼二层进档案馆综合查档室。

二、查档时间:

上午:8:0 0 ~ 12:00 下午:14:30 ~ 17:30 。

三、利用方式:

1.查阅:利用者在档案馆查档室内阅览档案原件。查阅其他部门形成的档案和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档案,须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

2.借阅:利用者根据特殊需要,经过批准暂时把档案原件借出馆外使用。一般仅供档案形成部门或形成者借阅。

3.摘录:利用者根据需要,经过批准摘抄其利用权限内的档案内容。

4.复制:档案馆为查档者提供可以复印的档案复制件,并按规定收费。

5.函调: 档案馆通过确认信函或传真提供的有效查档证件,并收到必要的费用后,代利用者查阅其可以利用的档案,通过复函形式告知查档结果。

6.翻译:档案馆为本校毕业生提供其保存在我馆的学习成绩翻译成英文的服务,并按规定收费。翻译好的成绩单,经过校对无误,复制本人所需份数,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装入专用英文信封袋,粘贴封条,加盖封条章。由学生本人将加密信封寄到申请的国外大学。

四、查档流程:

点击查看原图

五、查档利用具体规定请参见《陕西师大档案馆综合档案利用办法》,未尽事宜请与查档室咨询(电话:029-85310255),工作人员将热情为您服务。

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关于查阅和借阅职工人事档案的规定

一、各院(部)分党委(总支)因工作需要查阅职工人事档案,可派两名中共党员(须是正式职工)持党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印章的“查档介绍信”及工作证查阅,介绍信上须注明查阅事由。

二、外单位来我校查阅职工档案者,须持《查阅档案审批表》,经我校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校内查阅档案者,应持《查阅档案介绍信》,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党委印章后,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凡查阅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档案的(含副处级),经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查阅。

2、各分党委(总支)可持介绍信查阅本组织所辖范围内的职工档案。若查阅其他部门的职工档案须经人事处审批。

3、纪委、监察处因工作需要查档由纪委书记审批;公安处、统战部因工作需要查档时,应持《查阅档案介绍信》,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查阅。

4、组织部、人事处因工作需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可查阅全校所有职工档案。

四、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电话让档案管理人员代查档案。

六、职工直系亲属参加工作、升学、入伍、入党、入团等,不得查阅人事档案,所需证明材料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党组织予以提供。

七、查阅单位需要通过微机检索档案内容的应按查阅档案的规定办理。

八、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借出时,要申明理由,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我校组织部长或人事处长审批。借用单位应派两名党员借送档案。远距离应通过机要转递。借用的档案必须在两周内归还,并不得转借他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延长借阅期限时,应办理续借手续。

九、凡查阅、借用档案者,严禁在查阅和借用过程中涂改、拆叠、划圈、抽取、增添、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抄录、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如需要从档案中索取证明,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十、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谨防损坏档案。

十一、查阅职工人事档案的同志必须严守纪律,只准查阅有关部分,不得翻阅全部档案。

十二、查阅和借用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十三、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关于查阅和借阅学生人事档案的规定

一、各院(部)分党委(总支)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人事档案,可派两名中共党员持党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印章的“查档介绍信”及学生证查阅,介绍信上须注明被查人的姓名、学号及查阅事由。

二、校外用人单位查阅学生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并经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所在部门党组织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查阅。

三、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借用时,须持院(部)党委(总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印章的介绍信,由辅导员借出。借出的档案必须在两周内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不得利用电话,通过档案管理人员查询学生档案内容。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单位需要通过微机检索档案内容的,应按查阅档案的规定办理。

七、凡查阅、借用学生人事档案者,严禁在查阅和借用过程中涂改、折叠、拆散、划圈、抽取、增添、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抄录、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如需要从档案中索取证明,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八、查阅学生人事档案的同志必须严守纪律,只准查阅有关部分,不得翻阅全部档案。

九、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谨防损坏档案。

十、查阅和借用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十一、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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