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平,男,汉族,中国党员,出生于1937年7月17日,陕西省韩城市人。
1948年9月至1958年7月在陕西省韩城县上学。1958年9月至1959年2月在兰州大学历史系学习。1960年因院系调整,兰大文科系合并到甘肃师大,因此1959年2月至1962年9月在甘肃师范大学历史系学习。1962年7月至11月在沈阳军区空军政治部集训,1962年12月至1963年12月在沈阳军区空军高炮509团三营七连下放锻炼,期间于1963年11月由张景清、安广海介绍入党,1965年三月在空三军六师三十里堡场站转正。1963年12月至1965年4月,在空三军三十里堡场站场务连任排长,1965年4月至1965年8月在军委空军政治部秘书处任秘书。1965年8月至1966年5月在湖南省新宁县白沙公社搞“四清”运动。1966年5月至1973年10月在军委空军政治部保卫部任干事,期间于分别于1968年8月至1970年5月在北京机械学院支左。1970年9月至1973年1月在西安延光机械厂支左,1973年10月至1976年5月,在兰州空军高炮十七师四十九团三营任副教导员,1976年5月至1978年9月在五十团一营任副教导员。
1978年9月至1984年5月在陕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任秘书,1984年5月起先后在陕西师范大学化学系、机电厂、成教院等部门工作。1997年8月底退休。
刘英平同志能够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他在甘肃师大历史系本科毕业后,分配到军委空军政治部工作,先后任政治部秘书和保卫干事。1967年被空军党委派至国防科委,在聂荣臻元帅的亲自领导下,去执行“西北任务”,即第一颗和第二颗氢弹试验。由于圆满完成任务,受到毛主席和周总理等党中央领导的亲切接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坚决拥护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决议以及各项方针,在实际工作中能积极努力贯彻执行,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1978年8月,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刘英平同志转业至陕西师大工作。1984年5月至1988年7月任化学系行政副主任,除管理好行政后勤工作外,也积极协助参与了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管理。尤其在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转让推广科研成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为国家培养了一批应用型人才,同时也为系上创收了100余万元,既改善了教学、科研条件,激发了广大教师的教学、科研热情,又大大改善了教职工的福利。
1991年3月至1993年底,刘英平同志分管教育科技开发工作,具体管理艺术设计社和自考中心。1991年9月至1992年2月,他亲自联系并参与了洛南县科委委托的甲级烟配方的研制。在刘校长的领导下,开发中心和化学系几个教师研制成功甲级卷烟科学配方,转让了7万余元,受到商洛地区各级领导的好评,给学校争取了荣誉。1992年,作为艺术设计社的法人代表,自己亲自出资金和向亲朋借钱,承接了190余万元的装饰工程,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该社打下了坚实基础,每年为学校上交8万元,是学校校办产业没有投资情况下最好的企业。他管理的自考中心的学生也从1991年的二三十人至1993年发展到600余人。固定资产40余万元,流动资金20余万元,初具规模,连年受到省上好评。除了给国家培养人才外,也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为稳定学校教师队伍发挥了一定作用。
刘英平同志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能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能坚持原则,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对不良习惯敢于提出不同看法。在陕西师范大学工作期间,对学校的规划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他关心青年同志的成长,在业务上能指导青年同志,对其工作的改进提出建设性意见。
刘英平同志不幸于2014年5月7日辞世,享年77岁。
(孙大东依据档案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