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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颁布

日前,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颁布,引起了包括央视在内的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这表明深居象牙塔的高校信息的社会化需要越来越强烈,同时表明国家对高等学校档案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7号令形式发布,由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共同签署。该办法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的“应当”而不是“可以”设立校档案馆。二是该办法规定高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保障其依法享有相关待遇,并可以予以补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档案科学发展观,这在其他档案管理规定中是不多见的。三是该办法对学生类档案的充分重视,明确规定了学生档案归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管理,有利于克服目前各高校中广泛存在的学生档案管理的混乱局面。四是该办法规定了“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高校档案机构在档案安全保管上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明确了校长是高校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提升了高校档案机构在学校的重要地位。五是该办法还建议“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这意味着档案学科知识将被更多人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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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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