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校教系统档案学会
档案馆
  学校首页 | 怀念旧版
档案法规
学校制度
陕西师范大学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7月7日发布)

陕师校发[2006]23号

为了全面反映我校的历史,丰富学校档案资源,缅怀前贤,弘扬光荣传统,启迪师生员工爱国、爱校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名人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建档范围

曾在我校长期工作过的、具有重要影响的领导、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艺术家以及其他重要人物,均建立名人档案。具体范围是:

(一)党群系统:中国共产党省级委员会中的委员以上人员;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中的省级以上主要负责人。

(二)政府系统: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担任过副省级以上职务者;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常委及其以上职务者。

(三)陕西师范大学历任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中有重要贡献者。

(四)国家科学院、工程院、社科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有较高名望的离退休教授。

(五)文学艺术作品被国内外国家级的各类博物馆、艺术馆、音像馆、档案馆收藏的作者。

(六)长期在我校工作活动过的有重要影响的外国人。

二、收集内容

(一)反映名人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履历表、自传、传记、笔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社会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工作成就的材料。如:论文、译文、专著、译著、教材、研究成果、书画作品等。

(四)反映名人活动的证件、声像和实物材料。如:学历证书、任命书、聘书 、荣誉证书、奖状、奖章、奖牌以及有代表意义的照片、光盘、录像带等。

(五)社会对名人的研究和评价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文章,研究、介绍材料,唁函、悼词等。

三、收集方式

(一)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寄存。

(二)有关单位向档案馆移交。

(三)档案馆对失散在校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集。

(四)档案馆对已经移交其它部门保存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

(五)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共同认为合适的其它方式。

四、归档要求与管理

(一)我校的名人档案资料由档案馆统一负责接收、征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从维护学校档案资源完整的大局出发,予以支持配合。

(二)名人档案的收集归档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三)属于名人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向档案馆捐赠的,其所有权归学校;寄存于档案馆的,其所有权归寄存者。档案馆应向捐赠和寄存者颁发证书,并对捐赠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可在1000元以内按实际情况掌握。

(四)档案馆应按照档案保护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名人档案的安全。

(五)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利用的内容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必须按要求进行保密或限制利用范围。

五、其它

(一)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学校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

 

 

陕西高校教系统档案学会

版权所有:中国 西安 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
档案咨询: 综合档案 86-029-85310255  人事档案 86-029-85310254(教工、学生)
地   址:陕西师大长安校区图书馆西附楼二层    邮   编:710062
办公时间:上午 8:00-12:00 下午:14:30-17:30 51YES网站统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