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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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考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8     浏览量:

档案馆全体人员:

    在征求全馆人员意见的基础上,《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考勤暂行办法》经2021年10月12日馆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考勤暂行办法

为强化作风建设,科学日常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职工的服务意识,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陕师党发〔2020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体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工作日考勤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如遇变化,随学校规定时间执行)。

第二条 考勤以职工签到方式进行,形成写实记录,由办公室汇总,经馆长签字确认后每月10日前在馆内渠道公布。

第三条 实行请假逐级审批。

1.病、事假1天以内(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病、事假2-3天(含)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馆长审批;病、事假3天以上的,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馆长审批后,报学校人力资源部。

2.病假3天以上应出具医院证明,事假需本人书面申明理由,经审批后由办公室备案;连续病假、事假超过7天以上,经馆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力资源部审批。

3.科室负责人请假由馆长审批;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4.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通过在线或手机短信方式请假。

5.单次请假需续假的,应在原批准假期之内书面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生效;未经审批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假满正式上班,应报办公室销假。

第五条 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应实行报告制度。向科室负责人说明外出事由、目的地、预计外出时间及联系方式等,并保持通信畅通,便于工作联系;若因私离开工作岗位需按批准权限请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工作过程中产生加班,由科室主任报办公室备案(注明加班事由、日期、时段)。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精神,维护档案安全、保障档案工作是每个档案人员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休息时间之外发生危、重、急、特情况,要求相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凡以多种方式无法联系或要求到岗而不能到岗的,参照旷工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师德责任,报告上级实施党纪、政纪追究。

第八条 各类别请假,原则上要事先报告,安排、交接好工作。

第九条 因公请假、长假、婚假、产育假、探亲假、哺乳假、丧假等,按照国家、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考核、奖励绩效、评优、续聘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