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我校制定了《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9]15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每人每学年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家对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办法》规定,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在5月初须进行在职在岗情况认定,认定通过后,方可继续获得代偿资助。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岗的毕业生,将被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同时,对于违约学生,其不良信用记录将会被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陕师学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的最新通知,及时组织2009届毕业生积极申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