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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60周年校庆筹资引资奖励办法和鸣谢办法

2004年金秋十月,陕西师范大学将迎来建校60周年华诞,这是陕西师范大学建设和发展史上一大盛事,也是学校4万余名师生和十万名校友的重大节日。为此,学校将开展系列校庆活动,总结学校60年来走过的光辉历程,充分展现我校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成就,进一步扩大学校在海内外影响,增进与广大校友的沟通,鼓舞在校师生的士气,增强学校的凝聚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我们热烈欢迎社会各届、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广大校友和在校教职工及学生为支持学校发展鼎力相助,以资金和实物等形式向学校提供捐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筹资引资对象:校友及各地校友分会,海内外具有热心于教育事业、支持陕西师范大学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届人士。
   第二条 学校对合作、投资和捐资者实行双向互惠、利益共享,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学校为捐赠者提供以下服务:
   1.介绍陕西师范大学情况和发展建设规划,接洽有关捐赠事项,提供捐资项目的建议。
   2.尊重捐赠者意向,向捐赠者提供使用情况的报告,保证所捐赠的资金和物质发挥最好的效益。
   3.对提供合作和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力能提供优惠条件。
   第三条 筹资引资方式
   1.合作投资。合作投资是指对学校设立的引资项目或其他投资项目,由资金投入人或单位,与学校共同协商开发或共建。
   2.单项投资。单项投资是指资金投入个人或单位在学校设立的引资项目或其他项目中进行自由选择、自主投资。
   3.捐赠。捐赠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资金或物质等方式对学校的无偿资助。
   第四条 筹资引资建设项目类型。
   1.联合办学
   2.科技项目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3.合作共建院系、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后勤服务保障项目
   5.校园景点和雕塑
   6.校庆设立的项目及校庆活动项目
   7.其他项目
   第五条 答谢方式。
   1.在媒体上公布投资和捐赠者名单和捐赠项目,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宣传突出贡献者的事迹。
   2.学校建设教学楼、实验楼、体育馆、图书馆、校内道路、园林以及其他建筑,用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
   3.建立以捐赠者命名的奖励基金或教学、科研、学术专著出版、校园文化活动基金。
   4.对捐赠者分别颁发纪念证书、纪念品、纪念牌。
   (1)捐资价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
   (2)捐资价值5000元人民币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和校庆纪念品。
   (3)捐资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者,颁发纪念牌。
   (4)捐资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颁发银制纪念牌。
   (5)捐资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颁发金制纪念牌。
   (6)捐资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除颁发金制纪念牌外,另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教育贡献奖”,可按照捐赠者意愿为相关建筑物或教育基金命,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
   (7)个人捐赠1000人民币以上,单位捐赠15万以上者可在畅志园刻石留念。
   (8)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姓名及数额将在陕西师范大学校庆专网上公布。
   (9)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姓名均列入学校特别制作的捐赠纪念册,并存放学校校史馆永久留念。
   (10)根据捐赠者的个人意愿,可以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11)对于提供捐赠的地方政府、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准许范围内,优先开展合作、共建。
   (12)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学校为捐赠作出突出贡献者及直系亲属有优先享受在校接受教育、培训或接受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权利。
   第六条 对联系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社会捐赠,在对捐赠人鸣谢的同时,对于争取捐赠的单位和个人,除职务行为外,确实发挥中介作用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学校划拨筹资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筹资日常活动和奖励有关人员。
   2.依据捐赠额度,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奖励。
   (1)捐赠价值1万元—10万元人民币,给予联系捐赠的单位或个人6%的奖励。
   (2)捐赠价值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给予联系捐赠的单位或个人7%的奖励。
   (3)捐赠价值5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给予联系捐赠的单位或个人9%的奖励。
   (4)捐赠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联系捐赠的单位或个人10%的奖励。
   3.资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1)用现金捐赠的,财务处收到款项后,即发放奖金。
   (2)用实物捐赠的,实物经相关部门验收后,财务处根据已确认价值支付奖金。
   第七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员工为学校筹资引资的积极性,学校特别鼓励各院(系)动员校友力量,为院(系)发展筹资引资。凡是以院(系)名义筹资引资,或是捐赠单位和个人指名捐予院(系),所捐赠的资金与实物全部归院(系)发展所用。
  第八条 有条件捐赠者不适用于本办法,其奖励金额参照上述标准酌减。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校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捐赠联系方式。
   1.捐赠咨询电话:029—85308083 85300956
   传 真:029—85307025
   联系人:许广玺、冯武鸣
   2.捐赠银行汇款、邮局汇款详址请与校庆办联系
   联系人:许广玺
  电 话:029—85308083
  
陕西师范大学60周年校庆组委会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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