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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关于查阅和借阅教职工人事档案的规定
一、凡要求查阅档案的单位,必须指派两名中共党员共同查阅。 二、外单位来我校查阅教职工档案者,须持《查阅档案审批表》,经我校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校内查阅档案者,应持《查阅档案介绍信》,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总支印章后,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凡查阅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档案的(含副处级),经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查阅。 2、各总支可持介绍信查阅本总支范围内的一般干部、工人档案。若查阅其他部门的教职工档案须经人事处审批。若任职考察和核实年龄、工龄时,须经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查阅。 3、纪委、监察处因工作需要查档由纪委书记审批;公安处、统战部因工作需要查档时,应持《查阅档案介绍信》,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查阅。 4、组织部、人事处因工作需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可查阅全校所有教职工档案。 四、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电话让档案管理人员代查档案。 六、教职工直系亲属参加工作、升学、入伍、入党、入团等,不得查阅人事档案,所需证明材料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党组织予以提供。 七、查阅单位需要通过微机检索档案内容的应按查阅档案的规定办理。 八、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借出时,要申明理由,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我校组织部长或人事处长审批。借用单位应派两名党员借送档案。远距离应通过机要转递。借用的档案必须在两周内归还,并不得转借他人。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阅时间时,应办理续借手续。 九、凡查阅、借用档案者,严禁在查阅和借用过程中涂改、拆叠、划圈、抽取、增添、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抄录、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如需要从档案中索取证明,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十、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谨防损坏档案。 十一、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的同志必须严守纪律,只准查阅有关部分,不得翻阅全部档案。 十二、查阅和借用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十三、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关于查阅和借阅学生人事档案的规定
一、校内各单位查阅学生档案者,须持院、系总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总支印章的“查档介绍信”,写清被查人的年级、姓名、学号及查阅原因,且必须由两名中共党员共同查阅。
二、校外用人单位查阅学生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学生处、研究生处同意并签字盖公章后,方可查阅。
三、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借用时,须持院、系党总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党总支印章的介绍信,由辅导员借出。借出的档案必须在两周内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不得利用电话,通过档案管理人员查询学生档案内容。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单位需要通过微机检索档案内容的,应按查阅档案的规定办理。
七、凡查阅、借用学生人事档案者,严禁在查阅和借用过程中涂改、折叠、拆散、划圈、抽取、增添、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抄录、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如需要从档案中索取证明,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八、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同志必须严守纪律,只准查阅有关部分,不得翻阅全部档案。
九、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谨防损坏档案。
十、查阅和借用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十一、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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